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159号
原告杨旭,女,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郭浩、吕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伯良,总经理。
被告李伯良,1957年6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耿秀清,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诉被告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伯良、耿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5.00元减半收取332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 嵩
审 判 员 王 赫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