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与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9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159号

原告杨旭,女,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郭浩、吕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伯良,总经理。

被告李伯良,1957年6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耿秀清,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诉被告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伯良、耿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5.00元减半收取332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 嵩

审 判 员  王 赫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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