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3民初1806号
原告吴艳红,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丛桂丽,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宽城区恒利保洁服务处,住所地宽城区兴业街老3栋。
经营者丛桂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红诉被告丛桂丽、宽城区恒利保洁服务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红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艳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30.00元,由原告吴艳红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双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