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1026号
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
诉讼代理人王克伟,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刘洪武,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与刘洪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景辉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