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华顺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王中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9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2049号

原告九台市华顺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杨木林子村7社。

法定代表人关淑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君,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中阳,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榆树村8社。

被告范德辉,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双龙村二泉眼屯12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华顺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中阳、范德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市华顺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台市华顺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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