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民初2158号
原告:郝某某。
被告:范某某。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郝某某、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育有一子郝某,现已年满18周岁。婚后多年共同生活中,双方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8月份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并于他人同居生活,将孩子、家庭仍被原告不管。考虑孩子在读书,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她与他人解除同居,但被告坚决不回家。被告行为极大伤害原告感情,现离家同别人分居两年多,从未回家看望孩子和家人,并将家中存款和财物带走,使得原告及孩子生活困难。现双方感情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撤回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之诉请。
范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理由不属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1996年原、被告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一子郝某。结婚时原告家什么都没有,分家时也没有房子住,后来搬到被告父亲家住。原告有时赌博、喝酒,双方为此吵过架。原告种粮卖钱不给被告,所以后来被告自己到公主岭市打工赚钱,两人并没有分居。原告说被告与他人同居,没有证据,这么说有损被告名誉。现在孩子成年了,考虑到孩子感受也不想离婚。
经审理查明:郝某某、范某某于1996年12月1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2日育一子郝某。婚后两人曾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3年8月份,范某某外出打工。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有当事人陈述佐证。
郝某某申请证人林某某、高某某出庭作证,林某某拟证实大概三年前被告走了,但为什么走其不清楚。经审核,原告未提供林某某、高某某身份信息,故证人身份均无法核实,林某某表示并不清楚被告为何走了,故证言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其证人证言需其他证据佐证;另,高某某未能表达任何证明内容。
郝某某提交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白条一张,拟证实其支出代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经审核,本案系离婚诉讼,该项费用支出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另外,该收据属白条,非正规发票,故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结婚至今近二十余年,生活中虽有争吵,但均系家庭琐事。原告主张与被告分居,且被告与他人同居,被告称其一直在打工双方并未分居,对此,因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故对于双方分居之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并育有一子,彼此应互相理解,加强沟通,珍惜婚姻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逄格隆
速 录 员 历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