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21民初817号
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吴相前。
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章。
被告:盖丛生,男,住白城市洮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盖丛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295元,由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景全
审判员 赵 喆
审判员 杨伟杰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广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