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645号
原告:李淑华,女,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常凤芳,女,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徐良,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负担545元。
审判员 陈东
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