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21民初367号
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吴德纯,董事长。
被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刘贵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80元,由原告通化县腾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景全
审判员 赵 喆
审判员 杨伟杰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广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