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松,侯军,张鑫,吴国辉,蔡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13 16:58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478号

原告陈青松,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王学保,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明飞,男,汉族,长春市人,现住长春市。

被告吴国辉,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贺丹,女,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孙晶,系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鑫,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侯军,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张艳,女,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松诉被告蔡明飞、吴国辉、张鑫、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青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

审 判 长  陈 东

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

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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