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478号
原告陈青松,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王学保,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明飞,男,汉族,长春市人,现住长春市。
被告吴国辉,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贺丹,女,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孙晶,系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鑫,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侯军,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张艳,女,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松诉被告蔡明飞、吴国辉、张鑫、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青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
审 判 长 陈 东
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
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