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桂珍与王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8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613号

原告郭桂珍,女,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王福忠,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郭桂珍诉被告王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桂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原告郭桂珍负担。

审判员  梁照红

二〇一六 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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