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613号
原告郭桂珍,女,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王福忠,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郭桂珍诉被告王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桂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原告郭桂珍负担。
审判员 梁照红
二〇一六 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梦娇
(2016)吉2424民初613号
原告郭桂珍,女,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王福忠,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郭桂珍诉被告王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桂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原告郭桂珍负担。
审判员 梁照红
二〇一六 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