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630号
原告:周某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孔某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孔某某外出无法参加诉讼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员 赵宏国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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