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564号
原告:崔彦喜,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王岩,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俊清,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张丽娜,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彦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140元。
审 判 长 陈 东
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
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