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彦喜,郭俊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13 16:58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564号

原告:崔彦喜,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王岩,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俊清,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张丽娜,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彦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140元。

审 判 长  陈 东

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

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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