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姜忠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2016-09-13 16:57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0381民初1081号

原告李贺,女,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告姜忠宝,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原告李贺与被告姜忠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忠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贺诉称:被告姜忠宝拖欠原告李贺62000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还款62000元。

被告姜忠宝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离婚后就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姜忠宝欠原告李贺62000元,于2016年3月11日还清。后被告姜忠宝未按照协议履行。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原告的陈述。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原、被告离婚后就债务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答辩或应诉,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忠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贺6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东

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

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

二0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施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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