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165号
原告:公主岭市合富陶瓷商店。
经营者:程守萍,女,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毕学良,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孙福山,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公主岭市合富陶瓷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
审 判 长 陈 东
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
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