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守萍,毕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2016-09-13 16:57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165号

原告:公主岭市合富陶瓷商店。

经营者:程守萍,女,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毕学良,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孙福山,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公主岭市合富陶瓷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

审 判 长  陈 东

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

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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