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075号
原告:姚庆喜,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博金物业有限公司蓝天别苑管理处。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庆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陈东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洋
(2016)吉0381民初1075号
原告:姚庆喜,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博金物业有限公司蓝天别苑管理处。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庆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陈东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