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民初1559号
原告:穆涛,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王博,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原告穆涛与被告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涛诉称:被告王博于2014年10月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当时约定2014年10月20日还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博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负担诉讼费。
被告王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15日,被告王博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10月20日还款。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王博出具的欠据、原告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王博在原告穆涛处借款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王博应当偿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穆涛借款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东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