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334号
原告:段磊,男,1997年4月10日生,住桦甸市。
被告:李开宇,男,1983年10月3日生,住桦甸市。
原告段磊与被告李开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段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段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