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强与肖保华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抗57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魏强,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滨江小区。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肖保华,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

一审被告:张振儒,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民主街。

申诉人魏强因与被申诉人肖保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监[2015]220000001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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