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镇峰与宋继武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7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608号

原告:高镇峰,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南艺兰,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宋继武,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高镇峰与被告宋继武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高镇峰于2016年9月5日,以已经收到被告宋继武交付的8000元赔偿款,并放弃其他一切诉讼请求,终结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镇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镇峰负担。

审判员  周香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姜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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