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608号
原告:高镇峰,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南艺兰,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宋继武,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高镇峰与被告宋继武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高镇峰于2016年9月5日,以已经收到被告宋继武交付的8000元赔偿款,并放弃其他一切诉讼请求,终结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镇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镇峰负担。
审判员 周香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姜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