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4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新华大街华昌胡同10号。
法定代表人:郭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霖,集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北京市富睿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訾文涛,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街新春委十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威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桃源三组。
法定代表人:翟怀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镜霖,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红,女,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通化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訾文涛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市威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