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821号
原告李春江,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达家沟镇安山村司家沟屯5社。
原告张兆峰,男,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达家沟镇安山村司家沟屯5组。
被告于金贵,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达家沟镇安山村6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江、张兆峰诉被告于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江、张兆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江、张兆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返还原告90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