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江、张兆峰与于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7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821号

原告李春江,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达家沟镇安山村司家沟屯5社。

原告张兆峰,男,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达家沟镇安山村司家沟屯5组。

被告于金贵,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达家沟镇安山村6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江、张兆峰诉被告于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江、张兆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江、张兆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返还原告90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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