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李某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6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2民初2652号

原告李某某。

法定代理人薛某某。

被告李某某甲。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外出,原告未能提供出被告现在的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找被告,被告不能到庭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景富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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