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永香、杜庆峰与吉林省恒通高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庆锋,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永香,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恒通高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春光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杜庆峰、宫永香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40元退回上诉人杜庆峰、宫永香。

审 判 长  刘凤昌

审 判 员  刘任成

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 洋

(此件共2页,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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