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庆锋,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永香,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恒通高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春光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杜庆峰、宫永香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40元退回上诉人杜庆峰、宫永香。
审 判 长 刘凤昌
审 判 员 刘任成
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 洋
(此件共2页,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