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汪民一初字第827号
原告李润生,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方杰,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生与被告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润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润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召海
审 判 员 穆峻秀
助理审判员 徐 健
二〇一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孙亮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