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6793号
原告孟令海,男,1971年7月2日,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四家子村后四家子屯9组。
原告孟祥礼,男,1948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四家子村后四家子屯9组。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继国,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艳华,女,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四家子村后四家子屯6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海、孟祥礼诉被告周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令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0元,返还原告41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