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海、孟祥礼与周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6793号

原告孟令海,男,1971年7月2日,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四家子村后四家子屯9组。

原告孟祥礼,男,1948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四家子村后四家子屯9组。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继国,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艳华,女,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四家子村后四家子屯6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海、孟祥礼诉被告周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令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0元,返还原告41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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