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268号
原告辛淑美,女,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刘玉江,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淑美与被告刘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淑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辛淑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辛淑美负担。
审判员 刘召海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书记员 孙亮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