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高某与裴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6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汪民一初字第936号

原告高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裴某,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刘天科,系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高席,系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裴某与被告裴金宝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刘召海

二〇一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书记员  孙亮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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