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汪民一初字第936号
原告高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裴某,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刘天科,系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高席,系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裴某与被告裴金宝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刘召海
二〇一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书记员 孙亮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