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汪民一初字第829号
原告贾通,女,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贾兵,男,汉族,现住汪清。
委托代理人孙学军,系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强,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万美雪,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申英姬,系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原告贾通、贾兵诉被告付强、万美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贾通、贾兵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通、贾兵在诉讼过程中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已支付赔偿款,故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通、贾兵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2.00元,减半收取1011.00元由原告贾通、贾兵负担。
审判员 刘召海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