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967号
原告:朱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调解和好,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O一六年四月二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2016)吉0182民初967号
原告:朱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调解和好,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O一六年四月二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