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研会,李彦山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13 16:56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967号

原告:朱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调解和好,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O一六年四月二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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