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8082号
原告高德清,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37组。
被告冯少良,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布海镇孟油坊村1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清与被告冯少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德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