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259号
原告唐起,男,193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布海镇岫岩村唐家屯3组。
被告唐学民,男,48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布海镇岫岩村唐家屯3组。
被告唐学国,男,51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布海镇岫岩村唐家屯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起与被告唐学民、唐学国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12月17日开庭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邮寄送达费108元,其余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