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秀梅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吉林市医疗纠纷人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梅,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符立明,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

委托代理人:张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住所:吉林市青年路清华园大众浴池胡同南行50米。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洪彬。

上诉人杨秀梅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吉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秀梅于2013年7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秀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杨秀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上诉人杨秀梅负担462.50元,余款462.50元退回上诉人杨秀梅;二审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上诉人杨秀梅负担462.50元,余款462.50元退回上诉人杨秀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忠华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卫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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