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良华,住磐石市烟筒山镇。
委托代理人:管艳彬,磐石市牛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文秀,住磐石市烟筒山镇。
委托代理人:白长海,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良华因与被上诉人贺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良华于2016年7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高良华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高良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高良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浩
代理审判员 赵靖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卫 如
(此件共2页,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