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文与刘文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469号

原告刘占文,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布海镇新城村吕家屯4组。

被告刘文海,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甘肃。

被告吕中香,女,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布海镇新城村吕家屯4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文与被告刘文海、吕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文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占文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占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返还原告125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54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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