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7691号
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沙子信用社。
代表人樊锐,主任。
被告李秀凤,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沙子信用社与被告李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沙子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