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与被上诉人徐冬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住所:吉林市昌邑区。

经营者:徐已川,该会馆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冬梅,女,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25元;剩余25元,由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爱购健身会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任成

审 判 员  潘军宁

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 洋

(此件共2页,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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