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4477号
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
代表人周庆永,主任。
被告刘文海,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与被告刘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