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296号
原告任某某,住德惠市。
被告周某某,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11月19日开庭,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任某某1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任某某36元,其余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荣魁
(2014)德民初字第10296号
原告任某某,住德惠市。
被告周某某,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11月19日开庭,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任某某1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任某某36元,其余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