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朝民初字第2042号
原告:乔英,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孙洪维,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727号中银大厦A座27层2708室。
负责人:孙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庆军,吉林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仑国际大厦12层。
负责人:刘昕。
被告:长春市洪范三达投资管理部(有限合伙),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727号中银大厦A座27层2707室。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魏军。
委托代理人:赵彬,该部员工。
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309号。
负责人:金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潇,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可,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英诉被告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被告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市洪范三达投资管理部(有限合伙)、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0元,由原告乔英负担。
审 判 长 丁立伟
人民陪审员 段 晗
人民陪审员 孙 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