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254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代表人:徐祥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行职员。
被告:李微微,女,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诉被告李微微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0.00元,减半收取1,79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