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1458号
原告: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付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杨,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吉林省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审 判 员 张尽美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