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民初1085号
(2015)吉0105民初 1085号
原告:初洪春,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简玉燕,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黄丽珍,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苏金英,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初洪春诉被告简玉燕、黄丽珍、苏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6月6 立案。原告初洪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初洪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国红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