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洪春与简玉燕、黄丽珍、苏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5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民初1085号

(2015)吉0105民初 1085号

原告:初洪春,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简玉燕,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黄丽珍,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苏金英,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初洪春诉被告简玉燕、黄丽珍、苏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6月6 立案。原告初洪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初洪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国红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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