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民初1360号
原告:兰选臣,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太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兆山,村委会主任。
原告兰选臣与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太安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兰选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选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立君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祖鹏飞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