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秋,李守营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13 16:55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3160号

原告:李某甲,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李某乙,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 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强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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