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民初428号
原告:张财,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太安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赵忠祥,村委会主任。
被告: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信义路197号。
负责人:刘世英,系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龙,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红,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财与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太安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立君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祖鹏飞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