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东与刘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4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01221号

原告:刘学东,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刘丽,女,汉族,1985年12月13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东与被告刘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学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学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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