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01221号
原告:刘学东,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刘丽,女,汉族,1985年12月13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东与被告刘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学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学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