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00429号
原告:刘飞,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吉林吉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吉林吉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飞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佳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