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艳与王春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188号

原告王淑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王春宇,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王淑艳与王春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艳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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