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02民初902号
原告:许荣久,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7委2组。
被告:张立东,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2委29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荣久诉被告张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东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荣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六 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朱子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