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荣久诉张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4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02民初902号

原告:许荣久,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17委2组。

被告:张立东,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2委29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荣久诉被告张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东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荣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六 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朱子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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