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同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千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3146号

原告:吉林省同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钊,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千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晶,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同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千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同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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